是否只要是主動提出離婚者,都須付對方贍養費?
贍養費的請求: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所以要求給付贍養費,必須請求的一方沒有過失,而且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才可以請求。且此條規定僅限於判決離婚,排除了協議離婚之適用,但協議離婚也是一種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達成協議的事項均能寫入協議書,所以不妨於協議離婚時,明定相關內容於離婚協議書上,如子女的監護、財產的分割、贍養費的金額,只要雙方協議好且寫入協議書內,事後均有法律效力,均會影響雙方之權利義務。 其方式可為如下之約定:「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贍養費新台幣╳千元整,應於每月○日匯入乙方之下列帳戶內。惟須注意的是,若離婚當時並無相關約定,事後就不能再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