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未獲監護權 仍須負擔扶養費

前言:

一對感情失和的夫妻在雙方協議下決定離婚,簽離婚協議書時除了約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約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女方,小孩生活費也約定由女方負擔,直到女方經濟困難時,女方事後再向男方請求已經付出的扶養費,以及將來的扶養費。這時,男方會辯駁說小孩既然不歸我管,為什麼還要付生活費?男方這樣的觀念是錯的,孩子是夫妻二人的血脈,共同孕育了孩子就必須負起養育他到成年的責任,即使夫妻離婚了,父母與子女間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仍然存在,依然要為彼此的生活負起扶養義務。

監護權與扶養費的關係:

 一般人認為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就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但民法有規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關係和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及義務」,也稱「親權」,養兒育女同時是權利也是義務,縱使在夫妻離婚後,子女由一方單獨監護時,也不會使未擔任監護權人之他方因此免除扶養子女的義務,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縱使已經夫妻已經協議由一方負擔,協議的效力對子女不生效力,因此仍須負擔扶養費。

扶養費金額酌定:

 至於扶養費的金額如何決定,法院在審理子女扶養費用時,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水準,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並可以整理消費紀錄供法官參考,如果認為費用比前述標準高時,可以提出相關單據,例如學校學費單、生活必需品的消費收據及就醫單據等佐證。計算出子女平均消費額度後,再依照父母的收入及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除非一方經濟狀況明顯較他方優渥許多,一般均以父母雙方1比1之比例負擔扶養費。

扶養費強制執行:

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後(101年6月01日),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僅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命對方先為一部分給付,但無法聲請假扣押。若是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訴訟上和解或是取得勝訴判決後,對方未依判決給付扶養費時,可以持和解筆錄暨確定證明或已經不得上訴之確定判決暨確定證明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