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離婚父母約定子女扶養費,事後仍有機會變更

夫妻離婚時,往往有一方為了取得另一方的簽字而妥協,心態上認為先離婚要緊,其他以後再說,例如簽下每月三萬元子女扶養費的協議書,嗣後無力負擔,遭到怨偶向法院訴請給付,該怎麼辦呢?

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不論是法院裁定的扶養方案,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扶養協議,如果嗣後確有情事變更情形之發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方法,意即減輕扶養費之金額,例如每月收入二萬元,欲要負擔三萬元的扶養費,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之,但必須提出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以說服法官。

如果仍能勉強負擔,法院未必會准予變更

扶養費給付的案件,我們法律關心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不怎麼重視父母的權益,就算父母吃不飽,但子女吃好穿好就夠了,這也是實務長期運動下來有點畸型的地方,縱然法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費,但如果不是確實無力負擔,法官會認為當事人於約定時,自應斟酌往後的支付能力,不能嗣後反過來向法院要求變更,而且扶養費數額減少,形式上對小孩無益,所以未必會准許,所以遭遇是類案件,建議事前詢求律師諮詢再向法院聲請,成功機會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