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不支付者,他方是否可請求離婚?

條文規定:

民法第1052條明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惡意遺棄實務見解:

依照實務之見解,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如果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者,屬於法條第五款所謂惡意遺棄他方的情況,符合法規要件,他方可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