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倉促簽下不利的離婚協議怎麼辦?

夫妻離婚該注意的3件事:

夫妻離婚時,有三件事情需要處理:(1)婚姻關係、(2)小孩監護權及扶養費的約定(3)婚後剩餘財產。但往往有一方為了急著離婚,取得另一方的簽字而倉促妥協,認為先離婚要緊,其他以後再說,而簽下不利的協議,今天先談關於扶養費的不利條款會發生什麼問題,又該如何處理。

關於扶養費的不利條款:

最常見的不利條款,例如:甲夫乙妻約定同意由乙妻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未任親權人之甲夫不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乙妻亦不向甲夫請求扶養費。或是甲夫同意支付乙妻高額扶養費,嗣後無力負擔,遭到對方向法院訴請給付。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第一個問題,法院見解是這樣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定有明文。是父母離婚後,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即令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亦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簡而言之,父母雙方簽的協議只拘束父母雙方,不拘束未成年子女,也不因此解除父母的義務,因此日後仍得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再向他方請求扶養費。

約定高額扶養費:

至於第二個約定高額扶養費的部分,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不論是法院裁定的扶養方案,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扶養協議,如果嗣後確有情事變更情形之發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方法,意即減輕扶養費之金額,例如每月收入二萬元,欲要負擔三萬元的扶養費,即可據此向法院聲請之,但必須提出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以說服法官,且如果仍能勉強負擔,法院未必會准予變更

面臨此類案件,建議事前向律師諮詢,成功機會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