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夫妻離婚後,對子女之扶養費、教育費,由誰負擔?

扶養義務:

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離異之雙方,不論對未成年子女有無監護權,皆須負扶養義務。只不過,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須負擔較多之扶養費。扶養之程度,依法律之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所以,扶養費可由離婚雙方協議,雙方未協議時,自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定之。由於扶養費是將來給付的權利,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一次給付為例外。但是如果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許可,但有脫產行為,或有故意違反分期給付之義務,法院才會考慮裁判一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