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該如何爭取?社工來訪視時又該說什麼?
前言:
法官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誰時,考量的因素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並不是傳統大家認為的"判給較有經濟能力的那一方",經濟能力僅僅只是考量中的一環,無論是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生活狀況以及父母子女間或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互動情形將會一併考量。而「子女最佳利益」的概念很抽象,實務上該怎麼認定呢?
實務上判斷:
法院家事庭實務上的考量,包括:
1.子女權利主體性 (子女表意權);
2.維持現狀 (繼續性原則)與主要養育者原則;
3.友善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4.幼年原則,亦稱「幼年隨母」原則;
5.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
6.手足不分開原則。
社工訪視報告:
而社工的訪視報告就是法官進行認定的基礎。在開庭前法官會請社工人員前往子女未來居住的環境進行訪視,並且針對以下幾點做調查及評估:
1.親職能力,是指評估父母雙方的身心健康狀況、品行、職業、經濟以及支持系統,而支持系統意思是當監護權人在照顧子女有困難時,是否有親屬可以協助照顧、陪伴子女;
2.親職時間,社工會詢問目前主要照顧子女的是哪一方,將來任監護權人時,在工作時子女的照護如何安排,以及工作之餘是否可以親自陪伴、照護子女等,如果子女尚年幼需要密集性照顧,會較傾向判給女方;
3.照護環境,社工會和雙方約時間前往子女未來居住環境進行訪視,包括居家空間、週邊環境及就學的方便性,如果目前居住空間狹窄,將來是否有換屋的計畫等;
4.親權意願,父母一定都會極力爭取監護權並表示願意任親權人,並調查是否有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行為,
5.教育規劃,說明對於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的教育規劃以及費用來源的計畫;
6.未成年子女意願,訪視過程中,社工人員也會當場和子女進行對話,詢問子女關於平常與父母相處情形等。
停止親權:
特別提醒,若父母本身有施用毒品的情形,將會被停止親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款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