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日後可再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嗎?

監護權之酌定:

監護權協議或酌定後,如有狀況亦可以聲請法院再改定監護人。法律上對監護權之行使,乃以「子女最佳 利益」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實務上,法院會先請社工人員作家庭訪視,以了解子女生活之環境狀況,與 子女共同居住人間之互動關係。學說上雖有幼童隨母,手足不分開原則,但並非絕對,一切衡量都須站在子女的利益為原則。惟實務上,假若雙方條件相當,此時若子女尚幼(強褓中或學齡前),則法院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較大,其理由,認為此時母親扮演角色難以取代。又子女達一定年齡(七歲以上)已明瞭事理,其意願亦是法官斟酌之重要依據。而且手足同住原則也非絕對,如徵詢其子女意願,願各隨父或母時,法官認為適當時,也可能分開定其監護人。又經濟能力雖為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經濟能力較優之一方即占有優勢,只要有基本的經濟條件或固定收入即可,甚至有法官認為就算沒有固定收入,但弱勢之一方,可以透過命未行使監護權之一方負擔扶養費方式加以克服,所以經濟能力未必是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