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專欄

談「請求交付子女」之權利

案例事實:

    A男B女原為夫妻,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二人育有一子C,就讀國小三年級。協議離婚時,約定由A男擔任C監護人,A、C與A之父母同住。三年後A男去世,B女向與C同住之祖父母請求交付C於自己,惟遭拒絕,B女應如何行使法律上的權利?

法律解析:

    一、「子女交付請求權」為親權內容之一,現行我國民法並無「親權」之用語,但通說認為民法第1084條~1090條就是親權的內容。親權是親子關係最重要的內容,也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權利也是義務,可分為身上照護和財產照護兩種。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指的就是「親權」。「保護」指的是維護未成年子女心理、身體的健康,「教養」則是指教導,養育未成年子女,使其身體、心理得以健全成長。所以,父母介入監督未成年子女的交友、宗教選擇、參與社團或是觀看影片等,判別是否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就是親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親權不得拋棄。「子女交付請求權」乃親權中關於身上照護之具體表現。其情形可能發生在未離婚但是已經分居之父母相父間,離婚父母相內間或父母與第三人間(如本案例所舉)。交付子女請求,可以直接向對方用意思表示的方式請求,也可以用起訴的方式為之。取得法院判決得交付子女之執行名義後,若對方仍不願配合,則可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目前有關此種強制執行都是依強制執行第128條規定進行,分述如下:

    1.間接強制:定債務人履行期間,及逾期不履行應賠償損害之數額,向債務人宣示,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過怠金。

    2.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取交債權人。

應本於尊重子女人格的立場,如間接強制方法就可以達到強制執行之目的時,就應該盡量避免採取直接強制執行方法,只有在間接強制執行方法無法達到目的時,才可用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案例解析:

    二、本案例,B女可以直接向C之祖父母請求將C交付於自己監護,對方若拒絕則可起訴請求或直接請求亦可,理由為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因A、B離婚約定監護權由A行使,僅B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倘任監護之A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C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然由B任之。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向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