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父親死後遺留債務,繼承人自有房屋遭法拍

繼承人財產被強制執行

王先生的父親於104年8月間去世,王父生前積欠銀行龐大債務,並遺有數筆不動產,王先生及兄弟姊妹因不諳法律而未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某日,王先生領款時發現帳戶存款及不動產竟遭查封,得知乃遭王父積欠債務之銀行所為,此時,王先生有什麼方式可以救濟?

 

第三人異議之訴

首先,我國民法繼承於98年6月10日修正施行,若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為「限定繼承」,亦即繼承亡者的全部財產包含債務,但只需要以繼承所得的財產去清償債務,所以,本件銀行自應對王先生所繼承的「遺產」強制執行,而不能對王先生自身的財產(法律用語為「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再者,依據最高法院的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判決,皆認為民法繼承於98年6月10日修正施行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就繼承人的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時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依法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聲請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停止執行

一般民眾對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內容較無概念,卻是與銀行相關訴訟的常見類型,第三人異議之訴指的是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即第三人因保護自己權利,而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加諸於執行標的物之執行行為。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乃指所有權,以及其他足以阻止讓與或交付之權利而言,例如:典權、留置權、質權存等權利而言。故以本案例而言,王先生對自己的存款及不動產有所有權,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銀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銀行對王先生所有財產的強制執行程序,因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程序並不會停止,拍賣程序仍會照常進行,基本上強制執行程序會進行的比訴訟程序要快,為避免訴訟期間財產被拍賣,並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