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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將我解僱,應該給我資遣費嗎?資遣費如何計算?

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至於資遣費是依受僱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結果估算:

(1)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俗稱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俗稱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也就是舊制年資資遣費及新制年資資遣費分別依上開規定計算的總和〉。

 

相關連結: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資遣費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