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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離職,應該提前告訴雇主嗎?
員工離職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若是定有期限的勞動契約且期限超過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若是未定期限的勞動契約: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縱使員工未依勞動基準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勞資雙方既已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發給服務證明書。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但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