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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七期燒肉名店收攤談律師審約的重要性
台中七期一家燒肉業者向二房東承租店面,租期五年,業者花了千萬裝潢費打造氣派格局,但沒想到營運一年多,當生意逐漸穩定後,二房東竟然直接直終租約,業者損失慘重不願搬離,大房東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業者必須遷離,還要多陪100萬元,業者血本無歸。業者訴訟輸掉後無奈向媒體訴說不公,但業者敗訴的關鍵是與二房東的租約中,明文約定租期中,任何一方可以在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租約,不需他方同意,形同二房東可以任意終止租約,既然已白紙黑字寫下,業者有苦也只能往肚裡吞了。
律師解說
我們生活上、生意上都會有需要簽訂契約的時候,但許多人輕忽契約條文的重要性,民事法上採「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契約條款都有拘束契約當事人的效力,若契約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租賃章節條文,出租人是不得任何終止租賃契約的,只有在承租人欠租逾二個月(押金也要先抵扣完)、不當使用租賃物經勸告仍置之不理等,顯然是承租人有重大違約情形,出租人才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
但當事人如果另外約定可終止租約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民法規定,還是都有效,常見的就違約金、沒收押金、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等,而本案就是因為燒肉業者和二房東的租約中,已約定任一方可以未經他方同意終止租約,形同業者根本無法阻止二房東、大房東在租約未到期前趕走自己,比如說有其他人看上這個店面,願意出更高的價格承租,房東自然很可能租給新的廠商賺取更多的利益,那原本的燒肉業者就十分不利了。
本案的燒肉業者願意砸千萬元裝潢,顯然是信任自己可以順利租用店面五年,但卻忽略了租賃契約條款對自己的影響,如果業者在簽約時有請律師協助審約、或有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律師一定會指出這個條文的問題點,去協議更公平合理的契約條文,或請業者考慮另找店面承租,以降低風險,而上開委請律師的費用和裝潢費、後續損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借重律師在法律的專業,把律師費用納為營業必需成本,是協助業者貨出得人、人進得來、業者發大財的必備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