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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離職,可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小華為某家醫院的護士,護理部主管在未徵得小華同意下將其從開刀房轉調加護病房,小華憤而提出辭呈,主管私下告訴小華,可以先辦理離職,再於離職後二個月內重新應徵,則原本的年資及薪水得以保留,但小華於一個月後再次應徴卻被拒絕,請問小華該怎麼辦?
由這個案例可知,小華當初並非自願離職,而是遭雇主誘騙所致,但因小華已簽署自願離職,所以小華應提出更多的證據證明是非自願離職,再根據民法的規定,向法院主張當初因遭僱主瞞騙而離職,進一步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另外,護理部主管惡意將小華調職應不合法,除非是基於企業經營之必要,員工違反勞動契約,雖有調動行為但未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變更等等,才可以作調職行為。所以針對主管的惡意調動,員工可以拒絕,並向勞工主管機關請求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