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四個月後發現,可求償。
當事人於日前騎車被汽車駕駛撞到,初步只有發現外傷加以治療,休養四個月後當事人睡覺時鼻子流出白色腦脊液,才發現腦殼有裂傷,但對方的保險公司不願意賠償,理由是無法證明腦傷與車禍有因果關係,怎麼辦?保險公司和肇事者都只願賠很低的金額,該如何求償?
按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或為一次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呈現抵定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當事人四個月後才發現腦殼裂傷,當事人應請醫院詳細檢查病因,如果醫師證明腦傷是四個月前的車禍造成,腦傷和車禍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就應理賠。保險公司的工作損失賠償標準是以醫院診斷證明書為主,有些醫師比較謹慎,可能第一次診斷時,建議先休養一個月,一個月之後回診,醫師又建議再休養一個月,總之,一共該休息多久,以診斷證明為準,並非保險公司說了算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可依侵權行為向肇事者求償,並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當事人持診斷證明,舉證損失,包括醫藥費、工作損失、看病交通費、甚至看護費、精神損失都可向對方求償。當事人於日前騎車被汽車駕駛撞到,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向汽車駕駛人提出告訴,且依刑法第287條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當事人並需提告法院才會受理。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是故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人需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此例車禍四個月發現腦殼裂傷,可向汽車駕駛人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