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柏當初幫弟弟公司作保,後來公司倒閉,小柏亦無法還錢,後來發現本票上的用印並非當初作保時的印章,可否據此以銀行未確認印鑑是否一致就放款,而主張不還債?若和銀行打官司,可否再向法院申請更生?
替人作保而簽約,必須負債務清償責任。
什麼是更生程序?
卡債族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