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方案獲得法院認可後 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法院實務上會在更生方案附加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一般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會有以下之生活限制:
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 特殊必要情形或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不得購置不動產(處份或讓與)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原則上不會影響基本生活
由於更生方案是債務人證明盡力清償的還款金額,如果收入沒有明顯的變化大致上不會有上開之情形。
不過要件是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之限制,如果收入變多或家人有能力協助,更生方案是可以提前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