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簽的分居同意書,不能當作離婚依據
◆前提事實:
曉萱和丈夫自從結婚以來就一直有問題,不是丈夫外遇不斷,就是丈夫因玩股票而輸掉千萬積蓄,五年來一直分房睡,這一年來只要他酗酒後就會打電話騷擾曉萱,若不接更會鬧到無法收拾。半年前雙方寫了一張分居同意書,註明只要女兒留學回來就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但丈夫一直不願簽字離婚,問曉萱該怎麼辦?
◆案件見解:
曉萱與丈夫簽訂的分居同意書,可視為兩人預立的離婚契約書,但法院幾乎都認為這樣的契約書無效,不能作為離婚依據。雖然這樣,曉萱的情況應該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因為兩人爭吵已長達數年、丈夫外遇不斷、沈迷股票輸掉積蓄、又常在酒後騷擾,曉萱可以進一步蒐集證據讓法官相信兩人的婚姻真的已經難以維持了,而判決離婚成立。
過去實務上曾有一則案例,一名婦人因為丈夫酒後就很「盧」,打電話一鬧就是一小時以上,後來婦人錄下了多通各長達一小時以上的電話錄音,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