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扶養費,就不能看小孩?
◆案件事實
A女和B男為夫妻,為了離婚鬧得不可開交,正在法院離婚訴訟中,從感情失和開始,小孩就是由A女單獨照顧,但B男在訴訟期間、未來也都不願意付小孩子的扶養費。法官審理中認為小孩跟媽媽比較親近,爸爸確實有不適任監護人的狀況,傾向把監護權單獨判給A女,但爸爸又同時爭取小孩子的探視權,A女很生氣,直言哪有只想有權利、不想負義務的道理,要求B男不付扶養費的話,就不能看小孩,A女的說法有理由嗎?
◆律師解說
民法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父母離婚時,法院可以依父母一方的請求,或依職權,裁定沒有監護權一方跟小孩子會面探視的時間、方式。
而探視權是基於血親關係而生的權利,若無類似實施家庭暴力等顯著理由,是不能完全剝奪父母親探視小孩權利的。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固然還是要負擔小孩子的扶養費,但有沒有付扶養費和探視小孩權利是無關的,監護人應循法律程序向他方訴請給付扶養費、請求返還墊付之扶養費用,而不是用給付扶養費的有無,作為評斷能不能探視小孩的標準。
實務上常常看到父母有類似主張:「一個月付5000元,只能一個月看一次、一個月付10000萬,可以兩週看一次,如果都不付的話,就別想看小孩了。」但這非理性處理問題的方式,加上也沒有法律依據,縱使情感上有所不滿,仍不建議在法庭上爭執,容易讓法官、調解委員對您留下不良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