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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怎麼辦理?

協議離婚屬於契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的合意,就能夠離婚,但為避免離婚草率,民法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必須履行一定方式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協議離婚須具備下列要件(民法第1050條):

1.訂立書面:即離婚協議書。

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3.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就算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還是不生法律上的效力,二人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切記雙方要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註:如是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

相關案例:見證人未在場見證 判協議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