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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構成要素及類型

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所稱「得以」二字,包含有二層意義:(一)商標的構成得由文字或圖形或記號或顏色或聲音或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二)商標的構成要素僅以本項條文所列舉者為限,即法定的商標類型僅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立體商標或其聯合式商標。例如氣味商標則非第1項列舉得受保護的商標。

各類型商標:

(一)文字商標:係由人類可辨識之中文、外文、字母、姓名、商號或無意義的創用字等所組成之商標。
(二)圖形商標:係由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所組成之商標。圖形商標固可能施予一定的顏色或以立體的圖形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但此圖形商標係指傳統的平面商標而言,與下述可涉三度空間的顏色商標或立體商標並不相同。
(三)記號商標:記號乃作為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或特殊符號等所組成之商標。
(四)顏色商標:係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可區隔之顏色組合而成,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外觀或其裝潢設計之全部或一部分之商標。顏色商標與施有顏色的圖形商標不同,圖形商標係藉由特定的圖形以凸顯其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而顏色商標係顏色本身即能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藉由特定的平面圖樣以彰顯其商標的特質。
(五)聲音商標;係由聲音所組成的商標,聲音本屬聽覺的感知範疇,非視覺所得感知。惟為註冊保護並公告周知,該聲音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者為限,始為適格的保護標的。
(六)立體商標:係以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所組成之商標。其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之形狀或二者以外之立體形狀等。
(七)聯合式商標:係指文字或圖形或記號或顏色或聲音或立體形狀之各種組合之商標。傳統的平面商標,如「文字」固可能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商標,亦可能與顏色或聲音或立體形狀形成聯合式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