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談法官自由心證
最近有一則司法新聞引起了律師的注意,報載彰化市一名老婦指控飽受小兒子的田姓妻子欺凌,大兒子和李姓妻子前來關心,雙方發生口角,李婦痛罵田婦「不孝子孫」、「妳是乞丐命」,老婦也飆罵田婦「妳這可惡的查某…妳給我死出去」,田婦氣得對婆婆及大嫂提告妨害名譽,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乞丐命」是命理的推敲,沒有貶損人格之意,至於「死出去」就是國語的「滾出去」,法官更引用古典小說《紅樓夢》,證明「滾」沒有貶損人的意思,昨天判決老婦及大嫂無罪。《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妨礙名譽的救濟
妨礙名譽可能與車禍並列我國最常見的刑事案件,除了傳統的潑婦罵街及黑函攻擊,自從網路普及後,更多人開始躲在鍵盤後面,在網路上隨一留下傷害人的言語。妨礙名譽在刑法主要是透過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加以管控,另外被害人也可以透過民事侵權行為來對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通常妨礙名譽的救濟模式,都是先請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倘被告遭起訴,則可在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最大的好處在於可節省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成立與否權全賴法官「自由心證」
日前網路上有流傳出所謂台灣經法官認證罵人賠錢的價目表,但千萬注意,該表只是僅供參考之用,千萬不要信以為真,認為法官對此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在。妨礙名譽的案件當事人具體要負的責任仍須交由法官就個案狀況下去判斷,又因為名譽是否受到妨害本身就比較抽象的問題,與一般身體受傷或物品毀損,可由醫療、復健費或修繕費等進行判斷不同,因此在妨礙名譽案件,除了事實經過的證明外,可說全賴法官自由心證進行判斷,簡言之「法官說的算!」
自由心證雖然賦予法官即大的自主權,但同樣的自由心證長期以來也不斷被提出質疑,如同本文開頭出現的新聞一樣,罵人「乞丐命」、「死出去」等語,可能從多數民眾的感官判斷,均會認為已構成妨礙名譽,但法官卻可獨排眾議,這樣是否已過於脫離我國民情的現實狀況,不無後續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