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律通

什麼是銀行個別協商?有何好處?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

向法院聲請更聲、清算前,必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用意除了紓解法院案件外,也是給予債務人和銀行間坐下來協調清償方案的機會,但實務運作下來,已經與當初立法目的天差地遠,因為依法前置協商或調解必須由最大債權銀行作為代表,代理其他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所以銀行都會依照協商慣例與消費者談,絕大多數都是180期零利率之還款方案,毫無討價還價之空間,等於還要還15年,試想,如果一個協商程序中,選項只有(1)接受銀行180期方案。(2)拒絕。這與協商、調解的精神完全不符,所以有時債務人並不一定要立即進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可嘗試和銀「個別協商」。

 

個別協商

所謂個別協商就是指債務人和各家銀行逐一協商,討論還款條件,而每家銀行的還款條件都不盡相同,如果談成的話就和各個銀行各別繳款,銀行也會發給債務人清償證明。個別協商的好處在於,有的銀行對於債務人較持開放態度,會願意給予債務人一次清償方案(約總欠款的二成至三成),但有的銀行姿態較硬,頂多利息不算,但本金一定要還,所以如果一開始就走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是條件較硬的,未必對債務人有利,所以可以事先聯絡各家銀行,如果有銀行願意以二成至三成的條件同意清償,債務人可以考慮先籌款還掉幾家銀行,再回來債清條例的程序進行調解、更生、清算,如此一來,還款的總額有機會再降低。

 

前置調解vs個別協商

至於什麼時候進行前置協商、調解?什麼時候進行個別協商較佳?債務人可向律師諮詢,聽取律師專業建議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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