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快速搞懂假扣押在做什麼

一、為什麼有假扣押制度?

在法院打官司,拖個半年一年才取得判決是常態,但等這麼久,根本是給予債務人脫產的好機會,如果最後辛苦取得勝訴判決,但債務人財產都已經脫產光,勝訴判決也沒什麼意義。所以為了不讓訴訟上的努力變成白忙一場,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先對債務人假扣押,避免他脫產。

二、任何情形都可以假扣押嗎?

(一)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標的

(二)什麼是「得易為金錢請求」?

→本來不是直接請求金錢,但可以改成用金錢請求而言。(例如:簽好買屋契約,但對方拒絕不交屋,雖然爭議的標的不是直接的金錢,但法律上可以向對方請求遲延交屋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即為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

(三)以上以外的請求,就不能聲請假扣押。(例如:沿用上面的例子,我起訴要求對方交屋,這個訴訟請求的對象就是「房子」,不是金錢也不能易為金錢,所以不能假扣押。)

↑怎麼辦?難道不能扣住房屋了?(改以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處理即可)

 三、假扣押的流程

(一)撰寫「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把事實經過寫清楚,有證據的話就附上,另外要強調、說明高度合理懷疑債務人脫產的跡證。

(二)準備規費1,000元,連同聲請狀向法院遞送。

→向哪個法院送?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日後訴訟的法院),或是扣押標的物所在的法院(例如想扣的房子在花蓮,就必須向花蓮地院聲請)。

(三)通常一週左右會收到法院的裁定,如果准許假扣押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拿法院裁定書去查債務人的財產,提存擔保金到法院後(通常是債權額的1/3),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查封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了。

(四)不動產的查封方式:標封、烙印或火漆印、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適當方法。

(五)動產的查封方式:揭示、封閉、追繳契據,法院會先通知地政為查封登記。

(六)時效:要在法院裁定後30天內聲請執行,超過的話准許假扣押裁定就會失效,一切就必須重頭再來過一次了。

四、怎麼查債務人財產?

以上都只是程序上的理論,實務上最困難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債務人的財產,一切要先靠自己。但我沒有通靈能力,怎麼可能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加上現在個資保護這麼嚴,要透過什麼方式去找到我可以查封的財產?

(一)查不動產: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清單,會看到他名下有哪些不動產。

(二)查汽、機車:上面的財產歸屬清單,也會顯示汽、機車;或到監理站申請債務人的車籍資料。

(三)查銀行存款:持法院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果有銀行利息收入,代表債權人在該銀行有開戶,可向法院聲請扣押帳戶。(不過目前礙於個資法,銀行也保護客戶,所以無法明確得知帳戶內有多少錢,法院只會幫你查郵局存款有多少而已)

(四)查薪水收入:透過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資料,確認在哪邊工作。

(五)查股票:股票紅利收入亦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得出,但尚難確知是什麼股票,所以可透過法院向集保公司函查債務人持有股票的狀況。

(六)查保單:透過法院向保險公會函查債務人有投保哪些保險。

其他:以上都是有紀錄可詢的財產上資料,至於債務人家裡的動產,沒有登記資料就沒辦法查,只能靠自己探查,實務上常見方式是聲請查封債務人家中財產,法院會要求你提出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債務人是戶長,家中的財產都推定是戶長的,到時可進入家中查封。

五、動產查封後一定要自己保管嗎?

不動產不會跑掉,任何處分行為都要辦理登記,所以地政那邊查封登記後就沒問題了。至於動產呢?理想狀況是自己保管比較好,扣押物在自己手上,到時候要鑑價、變賣也方更,可是必須找到適當的存放地點,查封當天也要準備好貨車、拖吊車好東西運走,之後還要支出保管費,所以很多人查封之後,會同意東西給債務人繼續用,但債務人只能作合於一般用途的使用,不能處分、隱匿或毀棄損壞。

六、只要有財產上價值的東西都可以查封嗎?

原則上是這樣沒錯,但例外如下:

(一)酌留生活必需物: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會錢。

(二)禁止查封之動產:

1.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2.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物、物品。

3.勳章、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4.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5.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6.尚未發表之發生或著作。

7.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