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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債務人的房屋,房屋有承租人居住,法院會如何處理?

排除租賃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六號解釋︰「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與第三人設定權利,如於抵押權有所影響,其設定之權利,對於抵押權人自不生效。如於抵押權設立後,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而於抵押權有影響者,對於抵押權人亦不能生效,抵押權因屆期未受清償,或經確定判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執行法院字可逕予執行。至於抵押權設定後取得權利之人,除得向設定權利之人求償損害外,不得提起異議之訴。」及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強注事項五十七項第四款,依聲請或職權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點交
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有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而目前實務上對於除去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亦不予點交。執行法院雖將租賃權除去後拍賣,但執行法院仍然不予解除承租人之占有而將房屋點交與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