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tag (gtag.js) -->

法律知識庫

違章建築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

違章建築的房屋,雖然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做為交易的標的(最高法院四八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二號、五二年台上字第一二三六號判例),因此違章建築也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物,惟違章建築的執行與一般有保存登記的房屋的執行程序稍有不同,因違章建築之房屋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無建物謄本可查,茲就其執行程序略述如後︰

1.查封︰
  執行違章建築,應先查明違章建築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通常都由債權人提出違章建築之納稅證明如稅單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已為審查,審查結果認該違章建築係債務人所有,乃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查封物之保管或管理等均與一般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同。

2.測量︰
  違章建築因不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其查封之範圍、面積均不明確,無從辦理查封登記,因此執行法院於查封後,應定期測量,由執行法院發函(囑託書)當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法院執行人員、債權人、債務人到達現場測量,測量時執行人員應明確指試測量之範圍、界線、測量完畢後,地政事務所應辦理查封登記,並於辦妥查封登記後應將建物登記簿及平面圖與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參辦,過去對未登記建物(包括違章建築)之查封,均依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司法行政部頒布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辦理,為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修正發步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已將前開聯繫辦法之內容規定在內,試以目前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封測量等程序,均依該條之規定辦理。

3.鑑價︰
  不動產拍賣,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違章建築之鑑價應等到地政機關測量完竣,檢送建物登記簿謄本即位置圖、平面圖至法院後,始能辦理,故法院必須將違章建築之構造、位置、面積等均函告鑑價機關,作為估價的參考資料。

4.拍賣︰
  拍賣前應指定拍賣期日、拍賣場所、核定拍賣最低價額、酌定保證金額、張貼即刊登拍賣公告、拍賣期日實施拍賣,命繳拍賣價金,均與一般不動產拍賣程序相同。

5.點交︰
  拍定後違章建築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本法第九十九條)。又房屋內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時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受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本法第一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