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伯父重判
報載國中少女阿芳(化名)和阿嬤、父親、伯父同住,不料伯父利用晚上潛入阿芳房間,利用阿芳不敢反抗,2年內猥褻、性侵共137次,法官查出阿芳每次都用棉被蓋臉,泣忍狼伯糟蹋,狼伯到案坦承犯行,高雄地院昨審結判他12年半。
法律評析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為性交者,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法定刑度在3年到10年之間。此為刑法強制性交罪的基本條文,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者,因為犯行更為重大,對年幼之人身心影響更為嚴重,因此法律特別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另外法律為了保護年幼男女,考量他們尚無充分為性行為自主決定的能力,對於年齡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行為,即使對方同意,仍會觸犯刑法罪名,不過法定刑未如前面所提的加重強制性交罪這麼重,例如本案阿芳當時小六僅約12歲,縱然伯父並未違反阿芳的意願,仍會構成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伯父利用晚上潛入猥褻、性侵共137次,按照法律的規定,每一晚上都屬於不同的犯罪行為,應該要數罪併罰,因此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會對伯父每一次的猥褻或性侵行為科刑論罪,最後還會再合併定一個應執行刑,也就是總共應該要關多久。通常這類性侵案件都有一個特色調查不容易,不過一旦確認有犯行判刑也都不輕,本案因為被告坦承犯行,簡化了調查困難度,法官也可能因此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為理由,在量刑的時候給予較輕的處罰。事實上,許多的刑事犯罪,律師擔任辯護人,若是認為罪證確鑿,往往也會力勸當事人認罪,以求處較輕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