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火車站設計不良致跌倒,應可訴請國賠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不當可以請求國賠

因公共設施設計不良發生意外,可聲請國賠。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一個近期的新聞,台中火車站,一名8旬老婦搭自強號列車時,因月台與列車車廂階梯踏板有23公分高低差,老婦踩空跌倒,右小腿皮整層被削掉,送醫縫合40針。此時,因為台鐵屬於公營事業,而月台高低差設置不當明顯是屬於台鐵的設計瑕疵,導致人民發生意外受傷,當然可以向台鐵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產生侵權可以請求國賠

公務員的行為導致發生人民權利的侵害,按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有兩種類型都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第一種,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也就是說,公務員若是明知道他有義務要去執行某一個職務,但卻偷懶或故意不去執行,民眾因此受到權利上的侵害,那國家是必須要對此負上賠償責任。

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

依國賠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由此規定可知,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首先是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若是協議不成後,才能透過司法途徑讓法院判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