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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判斷原則

隨著離婚率的攀升,在離婚案件中只要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則不可避免地將會去討論到監護權歸屬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親權」,在雙方無法協商的狀況下,可以交由法院作決定,而法官會本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下去判斷,認定小孩監護權應以何種方式處理,而所謂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只是去判斷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優劣而已,現在實務上已經延伸出好幾種判斷標準,本文在此也簡單介紹。

一、現狀維持原則

簡言之,酌定親權時沒有必要的話,盡量讓小孩不要一直變更環境,給予穩定成長環境。

二、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孩小的時候,對母親的依賴度較高,若是嬰幼兒,童常會優先給媽媽擔任親權人。

三、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通常當小孩成長到一定年紀後,法院也會去詢問未成年子女意願作為判斷依據。

四、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有數名未成年子女,法院也會盡量不要將其拆散,讓兄弟姊妹可以再一起成長。

五、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依據過去未成年子女主要是由何方照顧,並認為主要照顧者通常可以給予小孩更完整照顧。

六、善意父母原則

若有阻饒、拒絕另一方探視小孩,或是不當行為的父母,法院可以認定為非友善父母,將親權酌定較友善之一方。

七、家庭照護系統優劣

除了父母本身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或資源能夠協助照顧小孩,通常法院會藉由請社工製作訪視報告了解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