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想離婚怎麼做?

結婚後,因為種種原因而認為無法繼續走下去,離婚是一個選項,而民法中結婚的方式只有承認登記婚一種方式,雙方依定要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才算合法結婚。不過離婚就有兩條路可以選,一種是雙方好聚好散「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另一種則是去夫妻共同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而裁判離婚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這些法定離婚事由有兩大類。

第一類是法律明定的離婚事由:

凡是有符合這下列10種事由其中之一者,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類則是概括條款:

除了前面的10種事由,如果還有其他的重大事由導致沒辦法維持婚姻,責任較小的一方同樣可以提起離婚。這又稱為「破綻主義」,法院判斷的重點在於,讓婚姻關係產生無法回復的破綻原因是由夫妻間哪一方產生,只有可責性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若是各佔50%的原因,則雙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