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支出是否為家庭生活費用?
◆案件事實
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甲夫乙妻婚後購買房屋自住,房屋登記於甲夫名下,乙妻支付房屋頭期款80萬元,其餘貸款餘額都是由甲夫負擔。事後雙方因故離婚,乙妻反過來主張房屋登記在甲夫名下,之前幫甲夫清償80萬元的購屋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向甲夫求償,是否有理?
◆律師解說
乙妻的主張無理由,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當初購買房屋是因為作為婚後的共同住所,所以購買房屋所支付的費用或償還房屋貸款,性質均屬「家庭生活費用」,與一般個人債務顯然不同,並非民法第1023條第2項所適用之範圍,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乃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之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未成年子女之養育等一切家計之需要,包括房貸或房租之支出,乃為維持婚姻生活共同體所需,自然是家庭生活費用之一部。乙妻不能向甲夫主張該80萬元是代甲夫清償個人債務,而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