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寵物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寵物棄養的問題,很多人都只知道棄養是不對的行為,但卻不知道可能會有罰則。動保法第5條已有明文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若是違反的飼主,主管機關可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若是您真的因狀況改變無法或無力飼養寵物,請務必將寵物送養給合適的人,或是交送動物收容處所,千萬不可以隨便棄養,以免觸法遭罰。
又目前依照修法後的動物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及農委會的公告,犬隻的飼主一定要幫自己飼養的狗狗植入晶片,立法目的是認為「為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強制要求經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皆應植入晶片,以利後續管理追蹤,及飼主違法之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