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從代養變棄養,該怎麼辦?

有人問朋友寄養貓咪,後來超過3個月不聞不問訊息也不回應,請問有沒有什麼罰則?

律師回答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有飼主飼養之動物,除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反者,依據同法第29條規定可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由前述動保法規定可知,飼主不願意養寵物,若是無法找到新的飼主,依規定應該要送到收容所,若與朋友約定寄養寵物,但過了約定期間飼主卻遲遲不願將寵物領回,此時若是有辦法舉證雙方之間代養的約定存在,寵物的原飼主就已經構成了「棄養」,幫忙代養的友人可以向居住地縣市動保主管機關檢舉飼主。同樣的寵物送獸醫院或住宿後置之不理,醫院或店家除可以請求代為照顧寵物之費用,也可以去檢舉飼主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