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寵物有沒有「肖像權」?
新聞中常見到,有些影視名人的照片未經授權被不肖人士使用,因而站出來要控告業者侵害肖像權,請求賠償。首先我們要知道,一般所謂的肖像權是依據民法第19條規定所衍伸,屬於人格權的一種,而法律僅規定「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權,動物雖然是活的,但在法律的定性上被歸類為「物」,因此並無「肖像權」。所以若是自家寵物走在路上被人拍照上傳,或是遭人轉貼使用,飼主尚難基於寵物的肖像權被不法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賠償。
不過寵物若是帶去獸醫院看病,醫師未經飼主同意擅自拍照更進而為宣傳上的使用,恐怕就需要去討論到是否有「受任人是否因逾越權限之行為,導致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的可能性。因為,至獸醫院看病,飼主與獸醫師之間屬於委任關係,獸醫院之權限應僅限於醫療行為,並不包含取得動物之照片作為宣傳,若飼主有發現這類情況,是可以請求PO圖的醫院將寵物照片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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