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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支票帳戶已拒絕往來,仍開立支票交付他人,會成立詐欺嗎?

◆案件事實

某甲明知道自己信用不良,支票帳戶已因存款不足而跳票,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但為取信某乙同意借錢,仍開立支票遠期支票向某乙取款,某乙以為支票屆期可以兌現,於是借款給某甲,豈料某乙屆期將支票存入銀行,卻遭銀行告知某甲已遭拒絕往來,慘遭退票,可提告某甲涉嫌刑法詐欺罪嗎?

 

◆律師解說

刑法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並「支付財物」為要件,所以在借錢不還的案例中,如果借錢時並未施用詐術,而是事後財務出問題還不出錢時,不符合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必須循民事途徑,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討回欠款。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存款帳戶已經不足支付票款,甚至已跳票遭拒絕往來,此時還刻意開票向他人借錢時,顯然支票只是空頭支票,並無讓支票兌現之意,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仍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和一般假性財產犯罪有所不同,遇到此類事件,建議民眾還是要提出詐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延申閱讀:欠錢不還可告詐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