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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工,替詐騙集團賺錢,父母連帶判陪

◆前提事實:林某與張女兩年前念高中時,曾到「鴻哲國際企業管理中心」半工半讀,每人月領薪資一萬多元。但是,萬萬沒想到,「鴻哲」是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集團首腦撈了大錢落跑後,這兩名打工的高中被認定為「共犯」,判決高中生(因當時是未成年)與其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二千二百萬元。

◆案件見解:
兩位年輕人是因為「他們對於事情的內容,有知其一二之事實,且於知情後仍參與或幫助」,而非完全不知。該公司是專門以假求職廣告坑殺中年婦女。僱主雇用林某等人當職員,當有民眾前往應徵時,林某等人就會在民眾面前「演戲」,佯稱大家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有人就信以為真,甚至以保單質押借款來投資,最後弄到家庭破碎,詐騙金額逾億元。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要件:
一、行使詐術:就是傳遞和事實不符合的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的可能。若只是跟主觀上的認知有關,因為每個人的認知本就不同,不能因為別人跟自己的認知不同,就說對方對自己行使詐術。案例中的兩位年輕人不僅知道該公司是詐騙集團,而且在知情後仍參與詐騙行為,可能成立共犯或是幫助犯。
二、相對人陷於錯誤:這個「錯誤」是指詐術行使的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在本案中就是兩人以話術哄騙被害人進行投資。
三、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被害人因為相信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
四、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因此,兩位年輕人成立詐欺取財罪,不僅有刑事責任,民事上也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兩人之法定代理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