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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西南寧」案認識詐騙和投資糾紛之差別

以「廣西南寧」為名義的詐騙案牽連甚廣,高雄高分院對其中一件做出判決,一審被判有罪的,二審全都改判無罪。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並未施用詐術誘騙投資,而且原告在加入之前,就已經知道獲利分紅必須靠邀請下線來達成,因此改判被告無罪。

法律評析

刑法詐欺罪的成立標準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詐欺罪。簡單而言,要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必須要符合五大要件:

1、施用詐術騙人

2、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3、陷於錯誤之人因而交付財物

4、相對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

5、行為開始時就有詐欺的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

如果行為人在一開始取得財物的時候,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是後面因為其他原因無法按照約定把取得的財物返還,仍然只會是民事糾紛。

投資糾紛和詐欺罪中間的界線

投資糾紛最容易被認定為是詐騙,而事實上有些投資案件,從一開始就是屬於詐騙案沒錯,藉由虛構的標的,例如之前爆出有很多人被騙買靈骨塔的塔位,聲稱可以翻倍賺錢,而事實上可能根本沒有這些物件的存在。而若是當初確實有將收取的款項拿去投資,只是因為獲利不如預期,或是因為其他事後才發生的原因導致沒辦按照約定給付獲利或是返還投資款,則只能算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與刑法的詐欺罪無關。

遇到該如何處理

投資糾紛和詐騙案件,一般人往往難以區分,若是真的遇上了,建議應先將資料整理好,向專業的律師請教,請律師先協助釐清案件經過,並判斷是否有成立刑事案件的可能,若是確有涉嫌詐欺則可向地檢署提告,案件若是太複雜,可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