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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

◆案例事實

A小姐在20年前,為了前夫的債務而簽下一張40萬元本票,後來與前夫離婚不相往來了,但債主向前夫追討債務不成,於是找上A小姐,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A小姐知道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的追索時效為3年,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時認為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不以為意,但沒想到竟然還是遭到法院扣薪、財產也被查封,該怎麼辦?

 

◆律師解說

票據法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未載到期日時)或到期日三年內,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但如果超過三年,只要票據形式上看起來是真的,法院仍然會依聲請核發本票裁定,也得以進行強制執行,所以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千萬不要漠不作聲。

 

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對於超過三年時效之本票,發票人(A小姐)可提出時效抗辯,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請求,即得請求法院確認該本票票請求權不存在。而時效抗辯同時也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新發生之消滅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如此即可不必再清償本票裁定所示之債務。

 

善用停止執行制度

但提出上開訴訟仍須時間,而A小姐一直每月被扣薪、動產、不動產也被查封準備拍賣了,擔心訴訟確定時錢已經被債權人取走,這時,可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依同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通常會依一、二審審理期限期間的利息,作為A小姐應先提存法院之擔保金,只要A小姐繳納擔保金後,即可將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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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執票人怠於行使票據權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