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費請求時效
電信費用若逾期未繳,業者通常一段時間就會停話,相對的欠費金額也不會太高,後續會進行催討或委外催收,回收無果後債權也會賣斷給資產管理公司。也因如此隔一段時間後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不要因為債權人是資產管理公司認為沒有欠款,一律先提出異議。
請求時效
民法第127條第8款:按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法院實務判斷
「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對價),審酌電信服務商品於現今社會已屬「頻繁之日常交易」,以及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之蓬勃發展,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故電信業者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應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而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