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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懷孕謊稱遭性侵,賠了婚姻又被告誣告

 

聽障婦人瞞夫與人外遇懷孕,竟報警指自己在八卦山大佛風景區遭人強拉進草叢性侵才會懷孕,檢警不敢大意擴大偵辦,過濾監視器仍找不到犯案兇嫌,忙了兩個月卻發現婦人丈夫對婦人提告通姦,最後比對胚胎DNA才發現是外遇男的種,怒辦婦人誣告。彰化地院近日審結判處婦人拘役15日。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法律評析

一、什麼情況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所謂「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例如警察或檢察官,但不包含政風機構;「誣告」是指申告虛構的內容反於真實的內容,且不限於申告內容全屬虛偽才成立誣告罪,就算是部分虛偽仍會成立誣告罪;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所以提起民事訴訟後敗訴,並不會成立誣告罪,且若被誣告的人根本沒有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的危險,也不會成立誣告罪,例如無告訴權人而為告訴、對時效已完成的事實而為告訴,或對不得提起自訴的案件而提起自訴。

      須注意的是,並非只要被申告者獲得不起訴處分,申告人就當然會成立誣告罪,仍須視申告人是否出於為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而故意為誣告行為單純出於誤會或懷疑而為申告,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二、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聽障婦人,為掩飾自己外遇懷孕,竟捏造自己是在八卦山大佛風景區遭人強拉進草叢性侵而懷孕,由於婦人對於案情內容描述的鉅細靡遺,並清楚交代細節,且案發現場為知名大佛風景區內,檢警不敢大意,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偵辦,連日擴大過濾相關路口監視器,卻遲遲未能鎖定特定人口,案情陷入膠著。直到婦人丈夫到警局對婦人與另名男子提告通姦時,檢警才恍然大悟,將婦人引產後的胚胎經DNA比對鑑定,果然與外遇男子吻合,因此,以「未指明犯人誣告罪」起訴婦人。 

      未指明犯人誣告罪是規定於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實務上認定是否指明犯人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已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使人可以推知犯人為何人」。本則新聞中的婦人在向警察報案時,並未明示或默示說是誰犯罪,只陳述犯罪事實,所以遭檢察官以未指明犯人誣告罪起訴。法官考量婦人無前科、自白犯罪,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最後僅判處拘役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