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蘇炳坤與林金貴的再審之路
新竹家具商人蘇炳坤,32年前被控搶銀樓,判刑15年定讞,雖獲總統特赦,但他認為冤情未雪、人死留名,主張「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提出新事證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獲准,高院宣判,蘇炳坤無罪。可上訴。
林金貴涉嫌槍殺運將,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案,高雄高分院再審宣判,以他案發前後短髮與凶嫌長髮不符、證人指證有瑕疵等理由,改判無罪。林金貴獲悉無罪判決後一度說不出話,僅表示感謝大家幫忙;被害的王姓司機家屬拒絕評論判決結果;高雄高分檢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再審
刑事案件中,法院下判決後,若雙方當事人都無意上訴,上訴期間過後,判決會產生既判力,任何人都不能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但有再審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20~422條)或非常上訴事由時,就有可能可以推翻已經有既判力的確定判決。
再審制度是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雖然原確定判決已歷經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但人非聖賢,法官也不是神,無從確保裁判的認事、用法絕無錯誤,自應設計對於認定事實錯誤造成冤案的確定判決加以救濟的制度,我國的再審制度就是基於這種冤案救濟的理念而為的設計。
新事實及新證據
在林金貴與蘇炳坤兩案中,皆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理由提起再審,林金貴案甚曾經過兩次再審聲請,第一次遭到駁回、第二次則經最高法院兩次發回,直至去年4月18日高雄高分院始裁定開始再審,此前聲請再審如此困難的原因是因為過去法院墨守法律未規定的要件,將新事實及新證據限縮於判決前已存在但法院未發現、未斟酌,判決後才發現,且必須使再審法院得到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於受判決人之判決無合理可疑的確切心證,才能聲請再審,經修法後,已明確去除此限制,新事實及新證據在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時,只要形式上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後看起來可能可以使受判決人受更有利的判決,法院即應開啟再審,不能在未審理前即以新事證不足動搖原判決為理由而不開啟再審。由原管轄之高等法院開啟再審後,審理即同一般程序,重行調查證據、言詞辯論,認為應為更有利於受判決人之結果時,撤銷原判決,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之判決。
本案評析
刑事被告皆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事實及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幾乎百分之百有罪時,仍必須對被告為無罪判決。林金貴案因頭髮生長速度證明案發前有照片佐證的短髮林金貴,不可能於做案時如監視器所示已為長髮,也無法證明林金貴有戴假髮,以此為新事證,推翻原判決,改為無罪判決。蘇炳坤案則是有新事證證明當初定罪的證據或已經刑事判決推翻、或可證明證言為遭刑求逼供,無法做為證據,因此再審成功,沉冤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