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超商有炸彈,遭判恐嚇公眾罪
事實概述
只因不滿超商店員不給領包裹,桃園市陳姓女子日前竟打110報案,謊稱中壢火車站附近一間超商,裡頭的貨物全部都藏有炸彈,警方獲報後不敢大意,出動派出所所長、偵查隊、鑑識人員趕往現場,初步偵查後根本未發現炸彈,循線追出陳女到案並依恐嚇公眾罪將她移送法辦,桃園地院法官審結判處她2月徒刑,考量陳女精神狀況、沒有前科,予以緩刑2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一、什麼是恐嚇公眾罪?
恐嚇公眾罪規定在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差別在於,恐嚇公眾罪是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恐嚇行為,例如在爆料公社或自己的臉書上發表公開貼文,聲稱要模仿鄭捷,能殺幾個就是幾個;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對特定的一人或數人為恐嚇行為,例如傳訊息給自己的老婆與老婆的情夫,聲稱要把兩人的頭砍下,吊在總統府。
實務上只要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事恐嚇公眾的行為,導致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此受到騷擾不安,恐嚇公眾罪便會成立,至於行為人是否真的想要施行加害計畫,或者行為人所施行的加害行為是否真的有危害到公眾,則非判斷是否成立恐嚇公眾罪的標準。
二、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成立行政罰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的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因此,散布假訊息的人即使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仍可能因散布謠言被判處拘留或罰緩,例如在網路上發文杜撰警察吃案,或是在地震後拿過往地震災情的照片散播假災情。
三、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陳女到案後供稱,她想領包裹但店員不給領,她才故意報案稱有炸彈。陳女謊報有炸彈此行為,已導致不特定人心生恐懼,所以檢察官以恐嚇公眾罪起訴陳女,而陳女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指出,陳女罹患思覺失調症長達22年,雖有就醫但常常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欠缺辨識行為的能力,應不罰。法院最後根據醫院鑑定報告及陳女犯案時的情況、對話,認為陳女犯案時雖有精神障礙,但還不致無法辨識行為,因此,依恐嚇公眾罪判處陳女2個月有期徒刑,並考量她的精神狀況,又沒有前科,予以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