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tag (gtag.js) -->

法律知識庫

遭控殺運將判無期今獲准再審

男子林金貴10年前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在台南監獄服刑,冤獄平反協會發現,殺運將凶手的長相是「長髮蓋耳」,但林金貴在案發前2個月理短髮,當時有拍大頭照,若頭髮欲生長2、30公分達到長髮蓋耳,至少需1年,最高法院將全案發回更裁,高雄高分院昨以新事證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裁定林金貴准予「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仍可抗告。

刑事案件的架構

刑事程序一般來說,若是以上訴到底的前提來看,架構是三級三審,也就是案件在偵查起訴以後,會經歷地院、高院和最高法院,但有部分輕罪或是特殊犯罪則僅有二個審級案件就會確定。而「再審」以及「非常上訴」則是法律特別規定,對確定判決的救濟途徑,避免發生冤錯之憾事。

實務上再審的難度

再審的提起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其中要符合法定再審之事由方有可能開啟再審程序,在司法實務上,是否准許再審的審查非常嚴格,因此有超過九成以上的案件,提起再審都無法成功,更遑論是要獲得翻案的機會。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一直是提起再審最多的理由,新聞中的林金貴,法院也是以發現新事證為由准予再審。許多的律師一直希望,法院可以放寬再審審查的標準,避免一些確實有高度誤判可能的案件可以有機會獲得再一次的救濟機會,近期的刑事訴訟法修正中,修改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也確實開始放寬提起再審的條件

冤獄可聲請國賠

從100年起,冤獄賠償法就正式修改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是有人因為犯罪嫌疑遭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例如羈押、被關(徒刑)等,事後獲判無罪,或是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等改判無罪釋放,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也算是一種國家賠償的性質。計算的方式,可以參考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依規定,若是死刑已經執行,而確定改判無罪,被告家屬還是可以聲請補償,之前江國慶冤案,試算下來的賠償金多達九千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