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他人同居不成立和誘罪
刑法240條第2項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的成立要件,必須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有自主意思而和誘之,以使被和誘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與配偶完全脫離關係,方能成立和誘罪。除了要得被誘人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如果配偶離家出走與他人同居,是因為與太太或先生感情不睦、吵架、家庭失和、被太太或先生趕出家門等因素離家,皆為該配偶出於自己的決定或是被迫離家,不符合受他人以不正方法引誘離家的要件,自與刑法第240條所規定的和誘罪構成要件不符。司法判決也鮮少和誘罪成立的案件。
倘已掌握相當證據,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如何爭取權益,也可避免在蒐集證據過程中不慎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