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制度大修正
司法改革又再往前邁出一步,這次要改革的對象是刑事程序中關於羈押的規定,司法院院會日前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藉此改善羈押制度長久來的幾個問題,雖然還沒有通過施行,但也已經可以讓人預見未來制度修改的方向,我們就先簡單介紹如下。
1、禁止夜間羈押庭
過去因為刑事訴訟法有24小時的規定,常常發生檢察官在夜間聲請羈押,導致被告需要在精神狀態不佳的情況開庭,縱然有請律師,大半夜的開庭程序,仍讓多數律師大感吃不消。而且站在現實的角度,深夜的羈押庭,律師費用必然會額外增加,無形間也加重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因此這次的草案中特別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法院嚴禁深夜開羈押庭。
2、給予羈押被告強制辯護
除了符合強制辯護的重罪,遭聲請羈押的被告,過去並無可有強制辯護的規定,也就是除非被告自己要求要委任律師,國家不會指派律師協助被告開羈押庭。因為羈押與否關係到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本次草案特別增訂,所有被聲請羈押的被告,原則上均要有律師陪同應訊,除非有例外狀況發生,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已逾四小時律師仍未到場,,且被告同意無須律師在場,法院才可開羈押庭。這個草案規定若是通過落實,將會大大的改善遭聲押被告的權利,是一個值得嘉許的立法。
3、開放羈押中的閱卷權
保障了強制辯護,再來就是要增強律師在羈押庭中的能力,也就是羈押程序律師的閱卷權。羈押閱卷權是律師界長久以來不斷爭取的,在刑事案件閱卷權對是否可以有效辯護至關重要,而過去偵查中的羈押程序,被告縱然請了律師擔任辯護人,但因為律師無法閱卷,有時根本無從知曉有何對於被告不力之證據,對於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更是無從答辯,形同瞎子摸象,律師當庭往往只能空泛的說沒有羈押必要,對於被告的幫助有限。但若是新法通過賦予律師一定程度的閱卷權,則可以幫助律師更清楚的評估案件,作出有效的辯護,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被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