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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招牌不再冠「法院」兩字

法務部長邱太三近期指出,為避免民眾混淆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目前已更換全國檢察機關的招牌名稱,未來檢察署不會再冠上「法院」兩字。

某某「法院」檢察署?

一直以來,我們檢察署前面都有冠上法院的名稱,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若是不熟司法體系的民眾,往往會認為檢察署就是配在法院之下,屬於法院的下級單位。更有人延伸,所以院檢一家親這句話就是這樣來的,這樣的看法,在法律人眼中固然可笑,但卻也是真實存在的問題。為了避免混淆以及宣示院、檢各自獨立,法務部近期終於大動作更換所有檢察署的招牌,已達去法院化的目的,正名後新的檢察署名稱,改為台北地方檢察署、台中地方檢察署等。

檢察署、法院主管機關不同

依照法律的設計,檢察署和法院本來就是不同體系的單位,雙方的主管機關也不同,檢察署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再上去就是行政院,而法院的主管機關則是司法院。兩個單位不僅有獨立的人事、預算權力,負責處理的業務也有很大程度的差別。因為檢察署的主管幾關是法務部,因此換句話說,檢察署在某個程度上是需要收到上級行政權的監督及掌控。

檢察署的職務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署內檢察官的職務包含,指刑事檢察機關(包含警察、調查局等),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以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也就是判刑以後的執行問題)等,另外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法院的職務

法院與檢察署不同,主要是負責審判的地方,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另外還要負責民事、家事以及行政訴訟,而法院內部也會分工,一般情形下每個法官都有專門處理的案件類型。而法院與檢察署在設計上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法院通常是處於被動性的接受案件,而檢察署的犯罪偵查,則是可以主動的開啟

院、檢是否一家親

除了過去冠名容易混淆的問題以外,法院和檢察署以前往往都蓋在同一個建築物裡面,一直到近期才慢慢有地檢署和法院分屬不同建物情況出現。但法院及檢察署真正有被多數批評一家親的問題,還是在於受訓制度不分,因為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當初在考上司法特考的時候,是先不分彼此一起受訓的,因此雖然後來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還是有同學、學長姊、學弟妹之誼,這不免會落人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