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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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請求遞補議員缺額】
黃麗真是民國95年澎湖縣第16屆議員選舉第1選區(馬公)的候選人。當年度該選區應選議員名額為11名,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6項規定至少應有2席婦女保障名額。所以當年度是由得票排名第15名之○○○女士(1,109票)以婦女保障名額遞補,擠下排名第11名之男姓候選人(1,608票)。後來因遞補的○○○女士被法院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定讞。內政部遂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解除其職權。
當事人黃麗真認為基於憲法保障婦女之精神,應由其遞補。於是向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陳情遞補,台灣省選委員函復黃麗真認為遞補婦女保障名額仍有選罷法第68條第2項但書規定的適,即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而因該選舉區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最低當選數即為因被判刑確定,解除職權之○○○女士之當選票數1,109張。而黃麗真得票數是496張,未達最低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與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不符,故不再辦理遞補。黃麗真不服,乃向中央選委會提起訴願,中央選委會以同樣理由駁回其訴願。黃麗真故委任律師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