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不定期租賃房屋,出租人如何合法收回房屋?】
A先生因繼承,而取得一位在商業區的房地所有權,想說空著也空著,就於2014年一月間,在書局買了一份制式租賃契約書,將房屋出租給B先生用以賣衣服,租期簽訂一年。租約到期後,B先生表示想續租,A先生沒有反對的意思,於是租賃契約就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賃。A先生本以為,依照民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所以於2015年三月時向B先生表示終止契約並想收回房地。但卻沒想到B先生搬出「土地法100條」,主張A先生欠缺收回房屋的法定事由,且他有定期繳租金,所以不得收回。A先生起訴前與B先生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的意見是認為該屋在商業區,B先生在營業,基於土地法保障承租人的立法意旨,A先生原則上的確不能輕易收回房屋,最後調解不成立。A覺得不合理,於是訴請B返還房屋,向律師請教如何合法收回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