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抗辯給付之訴】
廖本任職於知名跨國商務銀行,主要負責辦理汽車貸款的業務,李俊之則為一中古車商。李俊之因友人黃先生需辦理汽車貸款業務,而從中介紹黃先生與廖本認識;其後,廖本利用職務之便為甲辦理較低利率之汽車貸款業務,為防事跡敗露,故需盡速結清黃黃先生所貸之款項,但廖本自己不方便作業,故要求其友李俊之代為執行匯款動作,於是在94年3月28日將貸款金額74萬元分兩筆匯入李俊之的玉山銀行帳戶內,李俊之於隔日依廖本所託,將74萬元匯至該銀行台中分行,結清黃先生積欠銀行的貸款。而後,雖黃先生曾開立支票欲還款於廖本,而由李俊之轉交於債權人廖本,但票據到期後,無法向銀行兌現,廖本以李俊之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告訴,主張74萬元是李俊之向其借貸,請求返還之。因此,被告李俊之遂委託律師代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