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分割遺產主張歸扣案】
原告與被告四人間係兄弟姐妹,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於民國95年12月01日死亡,留有不動產,其遺產依法應由五名子女,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中,關於座落於台中市之某地段土地(權利範圍100 萬分之2377)及其上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在繼承開始前之95年2 月10日,被繼承人即贈與被告甲,而系爭房地登記雖為「買賣」,然被告甲與被繼承人間並無實質資金之往來,因此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因此原告主張此部分不動產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計入遺產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各繼承人後,再於被告甲之應繼分扣除,並主張應依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將被繼承人二年內贈與被告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又因兩造就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惟被告主張系爭房地並非歸扣範圍,援委請律師代為提出抗辯,以維護自身權益。